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其中总则、组织指挥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等五大要点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起来看 ↓↓↓ ●来源:应急管理部
答好“小电驴”这张综合考卷 河北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情况调查 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关乎群众消费体验,更关乎民生和社会安全。河北省打造“一站式”办理服务平台,积极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通过补贴引导,提升安全性更高车辆比例;加强充电和行驶管理,降低安全隐患;完善分类回收链条,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截至2024年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置换车辆超46.2万辆,带动新车销售超12亿元。 电动自行车,被广大群众亲切地称为“小电驴”,是短途出行的得力助手。2024年下半年,全国开启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在拥有7000多万人口的河北,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2700万辆,以旧换新市场广阔。 ▲河北邢台新河县,工人在蓄电池组装车间工作。李世强摄(人民视觉) 不过,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一些问题。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起火引发一些住宅火灾,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备受社会关注。“用合规新车替换老旧车辆,不仅能拉动消费,还能为消防和社会安全筑牢防线。”河北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处长丁立钢介绍,河北省成立了涵盖16个部门的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打造“一站式”办理模式,同步推进废旧车回收处理、新车上牌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 这场“考试”的成绩如何?记者进行了采访。 问:以旧换新方不方便? 答:打造“一站式”办理服务平台,一小时内办结各项业务 最近,石家庄市和平西路的电动车专卖店生意红火。走进一家雅迪电动自行车门店,以旧换新活动的广告牌格外显眼,前来选购新车的顾客络绎不绝。 市民冯卫兵推着旧车进店,向店员咨询:“这以旧换新咋操作啊?”店员吴少娟回应:“您用微信搜小程序,领优惠券就能换购新车,需要的话我来帮您操作。” 过去,群众买电动自行车,要到专门的办理点上牌,以旧换新还涉及旧车牌注销,流程繁琐。河北通过打造“一站式”办理服务平台,把车辆销户上牌、旧电池回收、安全指导、收旧价格监管等服务延伸到全省3000家新车销售门店。以前得花两三天跑4个地方办的6项业务,现在只需一辆旧车和一部手机,一小时就能全部办结。 ▲河北石家庄深泽县,居民通过以旧换新购置新车。张晓峰摄(人民视觉) 冯卫兵把旧车交给吴少娟,开始挑选新车。面对铅酸电池和锂电池两种车型,他有点纠结。吴少娟介绍:“这两种电池驾驶体验差不多,铅酸电池车重些,不过国家补贴多,按产品售价的20%补贴,每辆最多500元;锂电池车轻便,但补贴少,按售价的10%补贴,每辆最多补300元。”权衡之后,冯卫兵选了更实惠的铅酸电池车。没多久,店员就给他的新车上好绿色车牌。新车原价3300元,旧车被门店以300多元回收,加上补贴,一共省了800多元。 便捷背后是不断完善的流程。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信用卡中心主任周志强介绍,平台小程序由农行和省商务厅合作开发,农行工作人员负责后台运营。“公安交管部门授权电动自行车门店代办新车上牌,群众不用来回跑。准备好合格证、发票、车架号、车辆照4张照片,再加上一张上牌后人车合影,就能完成备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张敬军介绍。 以旧换新让门店销量大增。“电动自行车销售分淡旺季,这段时间一般是淡季。但最近门店工作日能卖五六辆,周末能卖十几辆,赶上了旺季水平。”吴少娟说。河北省商务厅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置换车辆超46.2万辆,带动新车销售超12亿元,使用补贴资金达2.1亿元,三项指标在各省份中均位居前列。 问:如何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答:完善充电设施建设,避免电池上楼 在以旧换新活动中,为何铅酸电池车补贴比锂电池车高?丁立钢解释,提高铅酸电池新车的补贴标准,就是为了鼓励大家购买安全性更高的铅酸电池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骑久了,电池和线路老化,容易引发火灾,而锂电池的火灾隐患更大。”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专业技术三级指挥长朱朝介绍。河北省消防部门统计,2024年下半年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中,由锂电池引发的和由铅酸电池引发的比例是3∶1。“锂电池一旦燃烧,速度很快,容易爆燃甚至爆炸,还会释放有毒气体。”朱朝说。 目前,河北以旧换新置换的新车中,超80%是铅酸电池车。除了补贴引导,河北省还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和行驶管理,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石家庄市桥西区的发源小区建于2011年,以高层住宅为主。走进小区,能看到每个单元楼门口都有自行车停车场,里面安装了10多个充电桩。 近年来,河北住建部门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新建项目配套,明确了布局和配建比例。在既有小区,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和充电设施;如果小区场地紧张,就依法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发源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郭强介绍:“这些充电桩是和中国铁塔公司合作建的,居民扫码就能充电。去年更换的新一代充电桩充好会自动断电,避免过充引发火灾。” 为防止有人私自把电池拎上楼充电,河北在全省高层小区电梯推广安装智慧阻梯设备。“早期的阻梯设备靠摄像头识别电动自行车,现在最新的设备能通过红外识别电池,只要有人拎着电池进电梯,就会报警提醒,电梯也不会上升。”朱朝说。 据河北省消防部门统计,截至2024年底,全省既有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端口122.5万个,智慧阻梯设备安装了24万个。各地还通过社区宣传、媒体报道等方式,向市民普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 问:回收的旧车如何处理? 答:车身和电池分类回收,避免流入二手市场或改装 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的旧车怎么处理?如何防止被不良企业非法改装或变卖?这些问题也备受关注。 在邢台市沙河市新城镇的一家电动自行车店门口,店员正忙着整理回收的旧车,进行信息登记、拍照、电池拆解。门店负责人姚路阳说:“我们和商务部门公示的回收企业签了协议,他们定期来回收。旧车的车身和电池,分别由不同企业分类回收。” 河北要求,每个市至少公布2家旧车架回收企业、1家废旧锂电池回收企业和1家废旧铅酸电池回收企业,做好分类回收工作,严禁回收的旧车及相关部件流入二手市场或改装。 为了解旧车的最终去向,记者来到邢台市信都区的冀易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仓库。只见8000平方米的库房里,上千辆废旧电动自行车排列整齐。公司负责人李江泊介绍:“我们和100多家销售门店签了回收合同,业务覆盖邢台及周边县市。从门店以每辆14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车架,然后直接运到山东临沂的拆解工厂,车身里的金属都能回收再利用。” 在廊坊市广阳区的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工作人员正忙着搬运废旧铅酸电池。绿环公司负责人赵明玉介绍,公司负责分类收集废旧铅酸电池,然后转运到山西、河南或内蒙古的冶炼厂炼铅。“现在我们卖给冶炼厂的废铅酸电池每吨9000多元,冶炼出的还原铅每吨1.7万多元,效益很不错!”赵明玉说。 问:以旧换新还有哪些堵点? 答:换车补差较大、锂电池回收难等有待解决 记者采访了解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和堵点。 临时白牌是河北省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的临时过渡牌照。一些挂临时白牌的群众反映,虽然以旧换新有补贴,旧车也能折价,但新车价格常在两三千元,优惠后自己仍要掏2000多元,对部分经济困难家庭来说压力不小。还有群众说:“这车子我骑了好几年了,虽说旧了点,但还能骑。” 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非国标电动自行车上白牌,过渡期3年,2025年4月30日后将禁止上路。“现在路上的临时白牌车,当年上牌时就已落后于标准,车体和电池老化严重,安全隐患很大。交警执勤时遇到挂临时白牌的车主,也会耐心劝导,公安交管部门正在调研困难家庭换车的具体情况。”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秩序大队教导员陈忠伟介绍。 在充电桩建设方面,实现老旧小区全面覆盖难度较大。消防部门人员介绍,给无电梯的老旧小区配建充电设施时,常选边角位置改造,但老旧小区空间有限,部分小区没地方建充电桩。为此,河北省在商场、机关单位等公共区域建设充电桩,尽量满足居民需求。 另外,铅酸电池已形成相对完整的回收闭环,废旧铅酸电池作为危废品,有明确的环保标准和监管部门。而废旧锂电池回收处理参考标准少,没有直接监管部门,流通去向也不明确。“一些群众不知道废旧锂电池往哪卖,有的甚至直接扔掉。”邢台玥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陈为鹏介绍,随着锂电池汽车、电动自行车的普及,未来废旧锂电池回收市场前景广阔,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有助于完善回收网点,为行业发展带来新机遇。 来源:人民日报(本报记者&万秀斌 张腾扬)
应急管理部关于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应急〔202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安排部署,为进一步严格精准规范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执法质量和效能,推动解决部分地区安全检查频次高、随意性大,隐患排查装样子、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虚”,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安全保障。 二、严格编制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要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要求,精准确定重点执法检查企业名单,科学编制安全生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相关要求备案。对于重点检查企业,原则上年度内至少执法检查1次。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典型事故暴露出的重点问题等情况,可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严格控制检查范围、内容和时限等,按要求实行数量控制并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坚决避免出现只检查安全管理水平高、安全风险低的企业等选择性执法现象,杜绝为迎接检查而打造企业“样板房”“经典路线”等情况。 三、完善分类分级执法检查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前通过“扫码入企”等方式查询执法对象年度接受检查情况,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部分地区或行业已实施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由执法主体结合企业风险评级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频次,明确年度执法频次上限。 四、建立健全多层级协调联动执法检查机制。要妥善处理好分级执法和属地监管的关系,除涉及投诉举报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下级负责的企业开展抽查性质的执法检查时,应采用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的方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避免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执法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杜绝各类无实际内容的入企检查。除发现问题隐患后跟进复查督促整改落实之外,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对相关企业重复执法检查。 五、精准聚焦执法检查内容。要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和地方实际,细化完善本地区执法事项目录,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和法律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依据执法事项目录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立各行业领域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履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高风险事项作为执法检查必查项,督促推动企业“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六、严格实施执法检查程序。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执法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执法检查,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技术检查员、网格员、临时工等工作人员实施执法检查,但可在执法人员带领下开展辅助工作。严禁违规开展异地检查,可在上级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要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严控现场检查人员数量,不得要求层层陪同。执法检查实施前,要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由所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取证、移送移交、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复议诉讼、结案归档等行政执法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有据、裁量合理、程序闭环,避免出现多次检查对同一事项提出标准不一、互相矛盾的整改意见等问题。 七、强化科技信息化技术赋能执法检查。要全面应用“互联网+执法”等信息化系统,持续推进全国执法信息化系统整合和“一盘棋”建设,坚决避免重复填报数据增加基层执法人员负担。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赋能精准执法,探索开发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智能辨识提醒系统和装备,推广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预警防控为特征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非现场执法工作模式,逐步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提高检查效能。 八、严格精准实施行政处罚。要实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督促企业做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和闭环管理。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采取“一案双罚”、联合惩戒、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法规范使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严禁乱查封、乱扣押,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综合分析违法情节、过错程度、整改情况等因素,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等问题。 九、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要坚持教育引导和惩戒相结合原则,在坚决守牢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细化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依法探索制定“首违不罚”事项、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等清单,对主动报告、妥善处置、未造成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属于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并由企业负责人签署整改意见书,企业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罚。 十、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要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加强宣传引导,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挥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内在主导作用,动态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指定1名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企业工会、从业人员代表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力量,形成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对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属地具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其中1次检查。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处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应急管理部门后期抽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并对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人员启动责任倒查和精准追责。 十一、指导规范乡镇(街道)涉企安全检查。要推动乡镇(街道)严格依据法定权限或授权开展执法检查,对不属于乡镇(街道)职责范围或乡镇(街道)不能有效承接的事项,不得由乡镇(街道)承担,着力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要加强条线管理和业务指导,推动乡镇(街道)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坚决避免“打卡式”“交差式”等低效检查方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已经执法检查过的企业,乡镇(街道)原则上年度内不再针对该企业的同类执法事项进行重复检查。 十二、加强执法指导服务。要强化服务意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寓执法于服务,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推行“说理式”执法,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开展释法说理,防止“以罚代管”。要告知企业相关问题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违法后果和整改方式,督促帮助企业及时整改隐患、化解风险。要严格区分帮扶指导和执法检查,不得以帮扶指导之名行执法检查之实,坚决防止帮扶指导工作变形走样。对帮扶指导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采取随机抽查、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等方式对企业是否按要求整改进行检查。 十三、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要严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行业专家等监督管理,规范日常行为,禁止其单独开展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各类检查,不得放任专家利用参与指导服务、执法检查等便利谋取利益,不得直接以专家意见建议代替行政决定,全面加强专家技术服务全流程管理。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建立完善执法检查专家库,健全遴选聘任、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监督评价等制度,持续提升专家质量。 十四、加强执法全过程监督。按照要求开展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专项行动,聚焦乱检查、乱执法、乱处罚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推动执法权威性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以调研名义开展执法检查,严禁违规向基层摊派隐患排查任务。要强化数字技术赋能执法全过程监督,利用信息化系统常态化开展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等工作,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删除执法信息化系统相关信息。要推行采用视频等形式记录执法检查过程,充分发挥音像记录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探索推进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执法检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十五、落实执法保障措施。要健全完善执法人员激励保障政策,完善尽职免予问责机制,全面提升执法保障水平,充分调动执法人员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性。统筹安排落实好基层执法人员工作、休息,探索推行部分人员执法检查、值班值守,部分人员备勤,部分人员休息制度。杜绝挤占和长期借用执法人员从事其他工作的行为,确保执法力量真正向执法一线充实倾斜。 十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严把执法队伍入口关,认真落实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年度复训要求,探索数字孪生、虚拟现实技术等培训方式,强化现场执法培训,实行“逢培必考”,着力提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实际操作等能力。要加强执法骨干专业化培养,组织开展执法练兵比武,培养一批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执法尖兵和办案能手。要健全完善并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执法专业力量支撑。& 应急管理部 2025年1月28日 & ●来源:应急管理部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督促指导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严格精准规范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针对《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总体考虑、主要内容和落实措施等方面,应急管理部执法工贸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通知》起草的背景和总体考虑?答: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通知》,总体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一)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强调“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整体工作的‘牛鼻子’来抓”,又指出“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给安全生产执法提出了新要求,《通知》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抓手,将推动各地统筹做好严格规范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质量和效能,努力做到既要严格执法有效消除风险隐患,又要减少检查次数切实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还要守牢安全底线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尤其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现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安全生产执法是守牢安全底线、遏制事故发生强有力的手段,《通知》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通过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全流程各要素,推动应急管理系统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安全保障。 (三)坚持问题导向,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质量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企业安全发展,但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安全检查频次高、随意性大,隐患排查装样子、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虚”,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通知》聚焦这些基层反映强烈、急需规范解决的问题,在纳入《意见》提出的规范行政检查频次、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涉及应急管理系统职责的重点任务的同时,又结合安全生产执法实际,按照执法全流程的顺序,对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要求,全面增强安全生产执法的精准性、科学性、有效性,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四)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相关要求的需要。202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作出重要安排部署,出台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等政策文件。按照中央部署,应急管理部党委制定印发了关于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措施的文件,明确提出要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精准性,坚决整治监管执法“宽松软虚”、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以及强化推进分类分级执法,推广应用“互联网+执法”等。这些要求需要以正式文件形式进一步制度化、具体化,以保证为基层减负各项规定全面落地落实落细。《通知》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多层级协调联动执法检查机制、强化科技信息化技术赋能执法检查、加强执法指导服务等方面的制度措施,督促各地加强依法行政,切实为基层和企业减负,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问:《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通知》共16条措施,主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消防、矿山、地震等领域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制定工作落实措施。《通知》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总体要求、严格执法、精准执法、规范执法、执法保障等五个部分,具体包括: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执法质量和效能,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安全保障。第二部分,坚持严格执法。主要包括严格编制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精准实施行政处罚、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等内容。明确提出一是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编制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重点检查企业年度至少执法检查1次,对可依法部署专项检查的情形以及相关要求予以明确。二是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采取“一案双罚”、联合惩戒、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取缔、行刑衔接等措施,规范使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裁量权。三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要求基础上,推动企业成立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对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检查情况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属地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其中1次检查。对企业自查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不予处罚和启动责任倒查等情形进行规定。通过以上措施,进一步指导各地处理好严格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关系,避免出现监管执法震慑力弱化等问题。第三部分,深化精准执法。主要包括完善分类分级执法检查制度、精准聚焦执法检查内容、强化科技信息化技术赋能执法检查、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等内容。明确提出一是规定高危和非高危行业领域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频次上限。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二是推动各地细化完善执法事项目录,建立各行业领域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将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高风险事项作为必查项。三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赋能精准执法,探索开发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智能辨识提醒系统和装备,推广非现场执法工作模式。四是细化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适用情形,探索制定“首违不罚”事项、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等清单。通过以上措施,推动各地统筹合理降低执法检查频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第四部分,推进规范执法。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多层级协调联动执法检查机制、严格实施执法检查程序、指导规范乡镇(街道)涉企安全检查、加强执法指导服务、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等内容。明确提出一是上级部门在对下级负责的企业开展抽查性质的执法检查时,应采用与下级部门联合开展的方式,除跟进复查外,下级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执法检查。二是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严禁违规开展异地检查。三是指导乡镇(街道)严格依据法定权限或授权开展涉企安全检查,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四是严格区分帮扶指导和执法检查,不得以帮扶指导之名行执法检查之实,坚决防止帮扶指导工作变形走样。五是建立完善执法检查专家库,强化专家技术服务全流程管理。通过以上措施,指导各地规范执法行为,积极为基层和企业减负。第五部分,强化执法保障。主要包括加强执法全过程监督、落实执法保障措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内容。明确提出一是加强执法全过程监督,指导推动地方开展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专项行动,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违规向基层摊派隐患排查任务。二是健全完善执法人员激励保障政策,完善尽职免予问责机制,杜绝挤占和长期借用执法人员从事其他工作的行为。三是严把执法队伍入口关,加强执法骨干专业化培养,组织开展执法练兵比武,完善落实执法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制度。通过以上措施,督促各地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执法基础,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和队伍建设。 三、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中要求公布对同一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通知》中做了哪些安排? 答: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国务院办公厅《意见》中明确提出“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规定执法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可以减少随意检查、乱检查等现象发生,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有力举措。 在安全生产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是一套既与国际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较高,企业管控安全风险的能力较强,是开展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企业应尽的法定责任。 因此,《通知》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基础,通过分类分级的方式,分别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的企业,明确相应执法检查年度频次上限,既可以有效避免执法扰企现象发生,又可以防止只检查安全管理水平高、安全风险低的企业等选择性执法情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执法”等信息化系统和“扫码入企”等方式,核验企业年度内接受检查次数,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4、8、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分别为1、2、4、6次。 同时,《通知》中也规定,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应依法依规及时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当然,目前有部分地区或行业已经实施了其他分类分级监管执法,《通知》也明确这类地区或行业,可以由执法主体结合企业风险评级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频次,明确年度执法频次上限。 四、问:《通知》提出要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请问这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从当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来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依靠两个方面因素,一方面是“外因”,即政府部门通过监管执法、指导帮扶和宣传教育等方式,督促引导企业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安全管理;另一方面是“内因”,即企业通过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制度,加强安全投入,强化隐患排查整改,落实管控措施等方式,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目前,大多数企业处于需要政府部门通过监管执法去督促推动落实的“他律”阶段,“外因”占主导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安全生产形势从“爬坡过坎”向“治本攻坚”转变,需要各类企业进一步发挥内生动力,减少对“外因”的依赖,强化“内因”作用,推动企业安全管理从“他律”阶段向“自律”阶段转变。 因此,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做法和参考国内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实践的基础上,《通知》提出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指定企业1名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企业工会、从业人员代表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力量,形成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每季度针对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其中1次。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主动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这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政府部门通过减少执法检查次数,切实为基层和企业减负,同时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企业各方面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激发内生动力,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有效遏制事故发生。为了防止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检查泛化和流于形式,这里提到的“企业”是指一个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例如集团公司在一个区域的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一个独立厂区、库区、加油站等,既可以是独立法人,又可以是分支机构,而不是简单地指整个集团公司。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相对固定的人员组成,能够确保检查组成员更好地熟悉掌握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有利于提升本企业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和人员专业化水平。需要说明的是,推动企业成立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不影响或者排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人员的日常履职,与企业日常开展的各类安全检查并不冲突。 同时,《通知》也对这项制度配套了激励和惩戒措施,确保制度有效实施。一方面,对企业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处罚。另一方面,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应急管理部门后期抽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并对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人员启动责任倒查和精准追责。今年下半年,我们将总结各地在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以适当方式进行交流。 五、问:《通知》提出要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措施,请问这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在各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国务院办公厅《意见》中也提出要“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4年11月,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从国家层面统一了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度量衡”,防止违法执法、越权执法、简单粗暴、畸轻畸重;同时,同步印发了《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筛选7项安全风险较低、简便易查处的违法行为,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监管措施,切实依法减轻了企业负担。这次在《通知》中,我们再次提出要进一步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措施,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细化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依法探索制定“首违不罚”事项、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等情况,通过有温度的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切实依法减轻企业负担,助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但要注意的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绝不是要纵容违法行为,更不是放松监管执法的“信号”,而是让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刚柔并济”,做到“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对逾期不予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再次发现同项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严重违法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严守安全底线。 六、问:《通知》印发后,在推动落实方面有哪些具体考虑? 答:《通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重要部署的有力抓手和举措,下一步将采取多种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推动提升应急管理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首先,加强宣传解读。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报纸、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宣传解读力度。持续关注地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成效,培树宣传典型做法,以点带面,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抓好落实、务求实效。其次,加强跟踪督促。持续加大工作统筹力度,督促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聚焦安全生产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妥善处理严格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降低执法检查频次与提高执法质量等关系,狠抓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水平。第三,扎实推进严格精准执法。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但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重特大事故波动反弹的压力不断加大,我们将持续推动各地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效能,以强有力的执法有效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严查彻改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第四,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落实《意见》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要求,推动各地开展规范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规范管理,并将其作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各地乱检查的监督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督促各地既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执法质量和效能。 ●来源:应急管理部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发〔2025〕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物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本轮全省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2月1日—2025年6月15日,其中3月1日—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按照规定调整森林草原防火期、高火险期,按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防火区。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山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火源管控。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开展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爆破、电焊作业等野外生产用火的,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并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四)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区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依法接受防火检查,遵守防火规定,火源实行集中保管,并进行实名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要通过严格落实上述规定,着力解决“火源管控力度不够”的问题。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要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聚焦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对象、重点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着力解决“人民防线筑的不牢”的问题。强化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对网络舆情、社会关注热点,及时发声、回应关切。 五、做好应急准备。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严格执行24小时联合值班值守制度,全力做好火险预警与联动响应。火情报送严格执行“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制度,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迟报和信息倒流。实化装备物资准备,各级各类专业队伍靠前驻防,确保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人员伤亡底线。 六、全面压实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用好“三张清单、两书一函、一项承诺书”制度和林长制考核、网格化管理等手段,进一步强化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切实将责任措施落实到林区基层、到山头地块、到户到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月26日,省委副书记、省长王予波在全省安全生产和森林草原防灭火视频会议上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会议部署和省委要求,扛牢责任、筑牢底板、守牢防线,全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 2月26日,全省安全生产和森林草原防灭火视频会议在昆明召开。 省应急管理厅通报情况,西双版纳州和省能源局、林草局作汇报。王予波指出,去年我省安全生产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取得积极成效,充分表明工作抓和不抓不一样、认真抓和不认真抓大不一样。要发扬负责精神、斗争精神、认真精神、科学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坚持系统观念、安全发展,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推动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 王予波主持会议并讲话。 王予波强调 安全事故背后,是活生生的生命,关乎每一个家庭。要以强烈的问题意识,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紧盯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贸企业、燃气、电动自行车、矿山、危化品、消防、旅游、自建房等,毫不放松抓好专项整治,持续推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要抓实考核巡查问题整改,通过整改一个问题带动解决一类隐患。要以有力有效举措,严防森林草原火灾风险,积极主动事前防火,科学高效安全灭火,提升综合治火能力。同时,要统筹做好防汛抗旱、地震和地灾防范应对、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等工作。 王予波指出 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安全只有后果、没有如果。各地各部门要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做到责任形成闭环、制度“长牙”“带电”、专业能力过硬,推动安全生产“所有事”全领域覆盖、“一件事”全链条管控、“落实事”全过程监管。 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各州市设分会场。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2025版)》和《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3号,以下分别简称《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 《规范条件》选取家用灭火器和过滤式呼吸器两类重点产品,主要从五个方面对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提出要求:基本要求部分明确申请企业需具备合法资质、良好的资信和财务状况,具备一定生产销售规模等基本条件。企业布局与选址部分明确申请企业应符合生态环境和产业政策规定的要求,引导产业集聚发展。生产条件与产品质量部分明确申请企业的重点产品应当符合现行标准,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具备相应的生产与检验检测设备等要求。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部分明确申请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障部分明确申请企业应建立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职责分工、申请、审核与公告、监督管理、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方面内容,共八章二十六条,与《规范条件》配套使用。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规范条件》,增补其他家庭安全应急产品。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文件宣贯解读,充分发挥《规范条件》的引导作用,组织开展企业申报评审工作,定期公告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引导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5年& 第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家庭安全应急产品行业规范管理,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应急装备重点领域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任务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编制了《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2025版)》和《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附件:1.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2025版)2.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2月20日 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2025版)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基层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引导家庭安全应急产品生产企业持续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家庭安全应急产品涵盖了灭火器、灭火毯、呼吸器、燃气报警、应急手电等多种逃生、自救求救和预警工具。本规范条件选取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包含两类:一是灭火器,具体为简易式灭火器、3kg以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L以下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二是呼吸器,具体为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产品面向家庭、车载及相关室内环境使用,供人员在发生室内火灾(如厨房火灾、电气火灾、家具及织物火灾等)、私家车火灾时,灭火及逃生使用。 (二)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企业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公告管理。 二、基本要求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业务时间不少于三年。 (四)生产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并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五)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应具备良好信誉,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六)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1500万元,涉及本规范条件的产品销售量应不低于6万件;呼吸器生产企业的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1200万元,涉及本规范条件的产品销售量应不低于4万件。 三、企业布局与选址 (七)生产企业应符合生态环境要求,选址应符合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所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八)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鼓励企业进入安全应急产业园区集聚发展。 四、生产条件与产品质量 (九)企业应具备与其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与检验检测设备(具体设备可与所列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相关功能性能): 1.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具备灭火器水压试验和瓶体爆破试验设备、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喷射性能试验设备。使用干粉灭火剂的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具备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松密度、含水率和粒度分布检验设备;使用水基灭火剂的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具备水基灭火剂pH值和表面张力试验设备。 2.呼吸器生产企业应具备一氧化碳防护性能试验装置、滤烟性能检测仪、可燃性检测装置、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试验装置等检测检验设备。 3.企业应保存清晰、完整、可追溯且保存期限不低于24个月的产品检验记录或出厂检验项目表。 4.鼓励手提式灭火器生产企业具备自己生产瓶体的能力。 (十)企业应具备规范化的工艺流程,按照GB/T 19001/ISO 9001等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且通过认证机构认证。 (十一)企业应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关键岗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对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继续教育制度,确保其具备必要的能力。 (十二)产品在出厂、销售前应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获得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证书。产品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灭火器应当符合《简易式灭火器》(XF 86)或《手提式灭火器》(GB 4351)等标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应当符合《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GB 21976.7)。 (十三)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产品标识上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标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十四)大力推动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鼓励企业选择智能化程度高、能耗低、环保水平和资源利用水平先进的生产设施设备;采用节能、节水、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技术与工艺。 (十五)鼓励企业取得省级以上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建立内部实验室并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牵头或参与相关产品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五、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 (十六)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七)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鼓励企业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 (十八)企业用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鼓励企业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六、消费者权益保障 (十九)企业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鼓励企业实施产品应用可追溯管理。 (二十)鼓励企业提升产品的维修保养能力,面向消费者提供家庭安全应急产品的规范使用、维护保养知识与相关技能培训,并提供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标准,生产产品质量、使用年限等方面优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 七、公告管理 (二十一)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安全应急产品生产企业的指导,引导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提升技术能力,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企业管理。 (二十二)经企业自愿申请,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二十三)有关行业组织应自觉推动规范条件宣贯,强化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全面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八、附则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法规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五)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本规范条件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家庭安全应急产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申请公告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公告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负责对企业现场核验、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工作,并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公告企业及相关产品推广应用。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报送工作,并对本地区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的《规范条件》执行情况进行核验。 第六条 申请公告的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配合材料审核及现场核验。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公告 第七条 申请企业填报《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格式见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通过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对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对本地区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相关材料复核,并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复核及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告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交《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格式见附1),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说明与上次申请时的变化情况。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逾期未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企业,视为放弃公告资格。 第十二条 未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的公告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等工作,原则上每1—2年开展1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适时对本地区的公告企业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核验。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公告企业出现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正在申请公告或已公告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于2个月内答复。 第五章 &变更 第十五条 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报告(格式见附2)。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 (三)企业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四)企业经营业务改变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变更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合格后进行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 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原公告资格。 第六章&整改 第十九条 公告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整改: (一)现场核验发现问题的; (二)经核实填报信息存在虚假统计数据的; (三)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 第二十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被要求进行整改的公告企业,应在完成整改后及时将有关材料经相应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保留其公告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3个月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公告资格。 第七章&撤销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1年以上无《规范条件》中相关产品销售业绩的; (二)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 (四)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拒绝接受现场核验的; (六)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七)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 (八)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发生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重大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 对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规范条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 风险提示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 在室内停放或充电的 亡人火灾风险 亡人火灾风险: (资料图 图文无关) 1.&部分居民、外卖骑手为使用方便、节省费用,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放置在室内停放或充电,一旦发生火灾,将会迅速引燃周围可燃物,同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屋内人员在熟睡、疏散逃生时吸入大量有毒烟气,造成人员伤亡。 (资料图 图文无关) 2. 部分居民在携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电梯时,蓄电池突然故障起火,产生高温和大量有毒烟气,电梯运行过程中环境相对密闭,人员疏散逃生困难,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事故案例: 辽宁沈阳“8·15”火灾案例 (资料图 图文无关) 2024年8月15日6时14分,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红椿路雪莲雅居B11 -2号楼17层一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经调查,火灾原因为电动摩托车室内充电过程中电池热失控后引燃周边更衣柜、衣物、被褥、空调等可燃物引发火灾。室内居住的7人被电池爆炸声惊醒后,3人利用窗户成功逃离至隔壁邻居家,4人通过入户门逃生,因吸入大量有毒烟气并被高温烫伤造成伤亡。 山东临沂“2·24”火灾案例 (资料图 图文无关) 2024年2月24日23时48分,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交运永恒华府10号楼1单元12层一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火灾原因为夜间电动自行车在客厅充电时电池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有毒烟气蔓延至卧室,卧室内熟睡的人员吸入过量有毒烟气窒息身亡。 吉林龙潭“3·19”火灾案例 (资料图 图文无关) 2022年3月19日19时48分,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山前街道江机小区6号楼2单元2楼203住宅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经调查,火灾原因为当事人在室内自行拆卸并重新组装电池后,充电过程中因过充电热失控发生爆炸引发火灾,当事人在爆炸中受重伤从阳台逃生;4楼403住户1人在4-5层楼梯上被浓烟熏倒窒息身亡;5楼503住户2人在卫生间被浓烟熏倒窒息身亡,1人在室内门口被浓烟熏倒,经抢救生还。 北京通州“9·20”火灾案例 (资料图) 2021年9月20日3时21分,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街道幸福艺居小区1期6号楼4单元3层住宅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经调查,火灾原因为居住在4单元3楼的外卖骑手在室内阳台给日常使用的蓄电池充电时,电池故障起火,火势通过窗户向上蔓延至4楼房间(复式结构),导致4楼房间阁楼层内熟睡的1家5口人员全部死亡。 广东广州“10·7”火灾案例 (资料图) 2021年10月8日1时36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晓南二街39号南侧货梯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火灾原因为当事人拆卸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室内充完电后,蓄电池出现过热情况,当事人决定将蓄电池拿到室外降温,在进入电梯轿厢约10秒后,蓄电池突然爆炸起火,冒出大量有毒烟气,当事人被严重烧伤,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火焰烧伤、重度吸入性损伤、急性肾损伤、左眼烧伤,26天后当事人因伤势过重死亡。 来源: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
为切实推进《云南省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工作,2月24日下午,省消防救援局组织召开修订思路论证座谈会,省消防救援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城乡规划设计院、云南大学相关行业专家以及昆明市消防救援局、昭通市消防救援局部分业务骨干参会。 会议指出 《云南省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于2002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于加强城市消防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和城市消防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上位法修订、国家机构改革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政策的不断调整,《规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迫切需要进行修正。《规定》修订工作已列入《云南省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加快推进修订工作,对于统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促进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提高消防救援能力,全面提升城乡消防安全韧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会上,各与会人员积极发表意见,研究了修订工作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明确了修订思路及方向。会议达成共识,一是找准修改方向。修订方向要与当前法律、法规、职能职责相配套,与当前的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与改革后消防救援部门承担的职能职责相适应。修订的主要条块,要体现“切小题目、切细内容、切准特色、切实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二是聚焦关键环节。修订要明确规划适用范围,落实消防规划管理责任,强化针对性消防规划管理措施,明确相关审批流程,实现有效监督并明确法律责任。 《规定》的修订程序严格,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下步,省消防救援局将成立起草工作组,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完善修订思路,高质量完成《规定》修订工作。 来源:云南消防
2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正式发布。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13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其中不少内容涉及乡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意见》共六部分,包括持续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着力壮大县域富民产业、着力推进乡村建设、着力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着力健全要素保障和优化配置体制机制。 在持续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方面,针对加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意见》提出,加强灾害风险监测预警预报,用好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等力量,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建设现代化防洪减灾体系,全面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提升森林草原防灭火能力。 在着力推进乡村建设方面,针对推动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意见》提出,实施好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开展农村公路及桥梁隧道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持续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做好受灾地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针对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意见》提出,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提升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和消防、安全等管理水平。 在着力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方面,针对维护农村稳定安宁,《意见》提出,健全农村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强化农村道路交通、燃气、消防、自建房等领域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和排查整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2025年1月1日) 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当前,农业再获丰收,农村和谐稳定,同时国际环境复杂严峻,我国发展面临的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越是应对风险挑战,越要夯实“三农”工作基础。做好2025年及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守正创新,锚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农业强国目标,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乡村治理水平,千方百计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基础支撑。 一、持续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 (一)深入推进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主攻单产和品质提升,确保粮食稳产丰产。进一步扩大粮食单产提升工程实施规模,加大高产高效模式集成推广力度,推进水肥一体化,促进大面积增产。加力落实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任务。多措并举巩固大豆扩种成果,挖掘油菜、花生扩种潜力,支持发展油茶等木本油料。推动棉花、糖料、天然橡胶等稳产提质。 (二)扶持畜牧业稳定发展。做好生猪产能监测和调控,促进平稳发展。推进肉牛、奶牛产业纾困,稳定基础产能。落实灭菌乳国家标准,支持以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为主体的奶业养殖加工一体化发展。严格生猪屠宰检疫执法监管,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提升饲草生产能力,加快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 (三)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严格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将各类耕地占用纳入占补平衡统一管理,确保省域内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完善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和验收标准。持续整治“大棚房”、侵占耕地“挖湖造景”、乱占耕地建房等问题,坚决遏制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制定基本农作物目录,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监测体系。分类有序做好耕地“非粮化”整改,结合产业发展实际、作物生长周期等设置必要的过渡期。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建设内容,完善农民全过程参与项目实施机制,强化工程质量全流程监管。稳步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加强东北黑土区侵蚀沟、南方酸化退化耕地治理。分类推进撂荒地复垦利用。在确保省域内耕地保护任务不降低前提下,稳妥有序退出河道内影响行洪安全等的不稳定耕地。加强传统梯田保护。 (四)推进农业科技力量协同攻关。以科技创新引领先进生产要素集聚,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瞄准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强化农业科研资源力量统筹,培育农业科技领军企业。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发挥“南繁硅谷”等重大农业科研平台作用,加快攻克一批突破性品种。继续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推动农机装备高质量发展,加快国产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等研发应用,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支持发展智慧农业,拓展人工智能、数据、低空等技术应用场景。 (五)加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强化气象为农服务,加强灾害风险监测预警预报,用好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等力量,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建设现代化防洪减灾体系,全面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大中型灌区建设改造,推进蓄滞洪区关键设施建设和管理机制改革。加强平原涝区治理,推进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沟渠整治,加快修复灾毁农田及灌排设施。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和统防统治。提升森林草原防灭火能力。 (六)健全粮食生产支持政策体系。落实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政策,稳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降低产粮大县农业保险县级保费补贴承担比例,推动扩大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投保面积。鼓励地方开展粮油种植专项贷款贴息试点。健全粮食主产区奖补激励制度,加大对产粮大县支持。启动实施中央统筹下的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做好资金筹集和分配。逐步扩大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实施范围。 (七)完善农产品贸易与生产协调机制。综合施策推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稳定市场供需,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维护好农民利益。严厉打击农产品走私等违法行为。加强口岸生物安全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产业损害预警体系。有序做好粮食收购,强化储备粮监管。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发布和预期引导。 (八)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践行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加强蔬菜应急保供基地建设,实施大中城市周边现代设施农业更新工程。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发展深远海养殖,建设海上牧场。发展森林食品,丰富“森林粮库”。推动食用菌产业提质增效,促进藻类食物开发。培育发展生物农业,开拓新型食品资源。加快建立粮食和大食物统计监测体系。强化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深化农产品药物残留治理,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 (九)健全粮食和食物节约长效机制。扎实推进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大力提倡健康饮食,加强公共食堂、餐饮机构等用油指导,推广减油减盐减糖和全谷物等膳食。推动粮食机收减损、适度加工和科学储存。 二、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十)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持续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加强易地搬迁后续扶持,防止思想松懈、工作松劲。提升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帮扶效能,及时将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纳入帮扶。深入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增强帮扶车间就业吸纳能力,稳定脱贫人口务工规模和收入。按照巩固、升级、盘活、调整原则,分类推进帮扶产业提质增效。深入开展科技、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加强消费帮扶平台企业和产品管理。 (十一)统筹建立农村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和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总体评估,研究制定过渡期后帮扶政策体系。统筹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及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的识别认定。注重激发内生动力,强化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开发式帮扶,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支持欠发达地区振兴发展,建立分层分类帮扶制度,通过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等机制给予差异化支持。 (十二)健全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清查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建立统一的资产登记管理台账。制定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健全资产形成、确权移交、管护运营、收益分配等全程监管制度,推动经营性资产保值增效、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完善资产分类处置制度,支持各地盘活低效闲置资产。 三、着力壮大县域富民产业 (十三)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坚持按市场规律办事,大力发展绿色、特色农产品种养,推进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打造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深入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进乡村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开展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提升乡村旅游特色化、精品化、规范化水平。加快构建农产品和农资现代流通网络,支持各类主体协同共建供应链。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 (十四)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将联农带农作为政策倾斜的重要依据。引导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与农户等紧密联合与合作,通过保底分红、入股参股、服务带动等方式,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规范和引导农业农村领域社会投资,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十五)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引导农民发展适合家庭经营的产业项目,因地制宜发展庭院经济、林下经济、民宿经济。加大稳岗就业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就业服务和劳务协作,培育推介特色劳务品牌。推进家政兴农行动。加强大龄农民工就业扶持。推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和有效运转,依法纠治各类欠薪问题。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支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富民产业,促进农民就近就业增收。实施数字乡村强农惠农富农专项行动。扩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规模,在重点工程项目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 四、着力推进乡村建设 (十六)统筹县域城乡规划布局。顺应人口变化趋势,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发挥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的空间统筹和要素保障作用,促进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一体化。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不得要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对不需要编制的可在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中管控引导或出台通则式管理规定。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重点和优先序,统筹建设和管护,探索具有地域特色的乡村建设模式。在耕地总量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开展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十七)推动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分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规范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和专业化管护。实施好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开展农村公路及桥梁隧道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持续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巩固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成果,改善农村水路交通出行条件,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深化快递进村,加强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深化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支持连锁经营布局县域市场,推动冷链配送和即时零售向乡镇延伸。推动农村消费品以旧换新,完善废旧家电等回收网络。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加强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提升农村地区电信普遍服务水平。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做好受灾地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十八)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提升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和消防、安全等管理水平,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全面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和资金规范使用。以人员下沉为重点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提升中心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推动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和爱国卫生运动。健全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对连续参保和当年零报销的农村居民,提高次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健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鼓励开展村级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扩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覆盖面,提升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加强残疾人保障和康复救助。 (十九)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设美丽乡村。健全农村改厕实施机制,完善社会化管护和服务体系。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推动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协同治理,基本消除农村较大面积黑臭水体。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就地就近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系统治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强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精准划定禁烧范围,依法依规落实禁烧管控要求。大力推进“三北”工程,强化资源协同和联防联治,提升防沙治沙综合治理效果。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坚定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强化长江珍稀濒危物种拯救和重要栖息地生态修复。 五、着力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二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坚持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提高基层党组织领导能力。保持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任期稳定,持续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着力解决部分年轻干部在农村基层“水土不服”问题。做好全国村“两委”换届,集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推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担当作为。加强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完善基层监督体系,严格村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支持农民群众多渠道参与村级议事协商。持续深化整治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扎实开展对村巡察,细化完善新时代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范。 (二十一)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强化执行情况监督评估,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从县乡借调工作人员从严管控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对基层开展督查检查考核,精简优化涉农考核。巩固“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事项清理成果。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持续深化整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推进农村基层网格化治理“多格合一”。通过“减上补下”等方式推动编制资源向乡镇(街道)倾斜,加强分类管理、统筹使用。 (二十二)加强文明乡风建设。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推动党的创新理论更加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践行。培育时代新风新貌,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推进和睦家庭与和谐邻里建设。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丰富农村文化服务和产品供给,创新开展“戏曲进乡村”等文化惠民活动,加强乡土文化能人扶持,引导群众性文体活动健康发展。推进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加强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深入实施乡村文物保护工程。 (二十三)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进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发挥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作用,加强对农村适婚群体的公益性婚恋服务和关心关爱。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宗祠规范管理。深化殡葬改革,推进公益性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持续整治人情攀比、大操大办、厚葬薄养、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完善约束性规范和倡导性标准。规范农村演出市场,深入整治低俗表演活动。加强农村科普阵地建设,反对封建迷信。 (二十四)维护农村稳定安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完善信息共享、协同解决机制,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氛围。健全农村地区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防范遏制“村霸”、家族宗族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加强农村宗教事务管理。深入打击整治农村赌博,筑牢农村禁毒防线,严厉打击涉农领域传销、诈骗等经济犯罪。健全农村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强化农村道路交通、燃气、消防、自建房等领域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和排查整治。 六、着力健全要素保障和优化配置体制机制 (二十五)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大稳定、小调整”,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扩大整省试点范围,妥善化解延包中的矛盾纠纷,确保绝大多数农户承包地总体顺延、保持稳定。健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制度,不得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鼓励通过发布流转价格指数、实物计租等方式,推动流转费用稳定在合理水平。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质效,增强带动农户能力。 (二十六)管好用好农村资源资产。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机制。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对集体收入提硬性目标,严控集体经营风险和债务。持续深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专项治理。推进新增耕地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 (二十七)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优先保障农业农村领域一般公共预算投入,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农业农村领域重大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资金投放。支持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乡村振兴债券。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推广畜禽活体、农业设施等抵押融资贷款。坚持农村中小银行支农支小定位,“一省一策”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稳妥有序推进村镇银行改革重组。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支持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严厉打击农村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加强涉农资金项目全过程监管,着力整治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惠农资金等问题。 (二十八)完善乡村人才培育和发展机制。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加强农民技术技能培训,壮大农村各类专业人才和实用人才队伍。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程。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优化调整涉农学科专业。提升涉农职业教育水平,鼓励职业学校与农业企业等组建产教联合体。扎实推进“三支一扶”计划、科技特派员、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深入实施乡村巾帼追梦人计划和乡村振兴青春建功行动。支持科技小院扎根农村助农惠农。继续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鼓励和引导城市人才服务乡村,健全评聘激励机制。 (二十九)统筹推进林业、农垦和供销社等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整优化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赋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林木处置权和收益权。深化农垦改革,健全资产监管和公司治理等体制机制。完善国有农用地权利体系,促进规范管理利用。推进供销社综合改革。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用水权改革,加强取用水管理,持续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推广运用节水灌溉技术。 (三十)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推动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完善全国公开统一的户籍管理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逐步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住房保障政策范围。进一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办好农村的事,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关键在党。必须坚持不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夯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政治责任,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推动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走深走实,健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保持历史耐心,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重点实事,让农民群众可感可及、得到实惠。全面落实“四下基层”制度,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改进工作方式方法,防止政策执行简单化和“一刀切”。鼓励各地实践探索和改革创新,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激发乡村全面振兴动力活力。 让我们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攻坚克难,真抓实干、久久为功,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推动农业基础更加稳固、农村地区更加繁荣、农民生活更加红火,朝着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扎实迈进。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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