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民规〔2023〕4号 各州(市)民政局、消防救援支队: 现将《云南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民政厅& & & & & &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保护民政服务对象人身安全及机构财产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民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号)《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内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街道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助餐点、婚姻登记等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民政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经常性检查,消除民政服务机构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单位和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应对火灾的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并公布执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加大消防投入,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标识等并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鼓励、引导民政服务机构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五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对管理运营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责。民政服务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民政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本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机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机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机构运营、管理、培训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年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三)安排必要的消防安全工作经费,保障本单位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微型消防站建设、火灾隐患整改、人员消防培训等工作正常开展; (四)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 (六)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定期研究部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九)组织制定符合机构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十)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机构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 第七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确定1名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专业人员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余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二)拟订机构消防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拟订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对本机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机构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消防技能训练; (七)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八)每月向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督促各岗位各环节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民政服务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含内部装修、功能变更)、租用应遵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抽查手续的建筑、场所开设民政服务机构。 新建、改建(含内部装修、变更使用性质)、扩建的民政服务机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未办理备案抽查的禁止投入使用。相关审查审批情况应及时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1次,并应形成会议纪要、记录或相关文件。 第十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锁闭安全出口,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楼梯间和消防车通道; (二)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三)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关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 (四)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五)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六)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识;在显著位置张贴疏散平面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七)消防安全标识应当完好、清晰,其正面或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发现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严禁在起居室、活动室、疗养室、病房、厨房的外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等障碍物;为保障患有精神类疾病或智力残疾等认知障碍人员生命安全,设置安全防护网的,须留有消防应急逃生和救援窗口; (九)民政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楼层疏散引导员,疏散引导员应当熟知负责区域建筑布局、人员分布、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情况,且熟练掌握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的技能。 第十一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应当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以及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箱不得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二)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宜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三)物品的堆放不应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应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每月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六)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至少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民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将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实时发送至监控中心,并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二)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以上证书方可上岗,熟悉和掌握机构消防控制室设备、消防设施功能及操作规程,熟悉机构的火灾报警程序及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三)在室内显著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火灾应急处置程序; (四)确保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五)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收到火警信息后,应迅速通知相关部位值班人员现场确认,确认发生火情后立即报火警,然后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及时排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报警信息,不能排除的立即向主管人员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七)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等报警信息情况处理和值班记录;对监控中心推送的火灾报警、联网故障信息及时进行确认、处理,对监控中心的查岗指令及时应答; (八)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九)定期登录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用户服务系统,查询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规范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以及消防控制室、配电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提示性、禁止性标识。 第十四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一)电器、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器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用电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配电箱下禁止放置可燃物; (五)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避免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起居室内严禁使用电磁炉、热得快、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热器具,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 (七)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建设集中充电设施,停放充电区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要求。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室内,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有人居住的窗外、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 (八)使用电热毯应避免反复折叠,避免长时间通电,避免覆盖过厚的被盖物品; (九)鼓励民政服务机构使用灭弧式智慧用电设备,提高技防水平。 第十五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一)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二)严禁在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燃气用具或者明火,严禁在属于高层建筑的民政服务机构地下、半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气; (三)严禁在起居室、活动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烹饪; (四)使用燃气的民政服务机构,用气场所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仪等安全保护装置(使用管道燃气的须安装紧急切断装置),每月对照《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或者《瓶装液化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五)因施工等原因需要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的,焊接、切割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前应当按照机构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周围易燃物,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六)民政服务机构使用柴油的,应针对柴油卸车、储存和使用情况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对所涉区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禁摆放无关物品,储存、使用区域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规范配置消防器材、定期巡检和记录。 第十六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及时组织整改,并对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民政部门和消防部门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消防部门申请复查; (七)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危险部位并整改; (八)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民政部门和消防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内容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安排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电子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建有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的,其装备配备、人员组成等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以及民政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十八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资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电工等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将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评内容。 第四章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民政服务机构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依托志愿消防队或消防控制室建立微型消防站,并配齐配足人员、器材、装备,其他民政服务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民政服务机构的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对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应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采用合格产品,并保持数量充足、完备、有效,不得随意遮挡或挪作他用。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第二十二条&民政服务机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内部装修装饰、户外广告牌不可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第二十三条&民政服务机构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金属管或PVC阻燃套管等保护措施,同时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检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操作。严禁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不得随意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气设备。 第二十四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定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消防泵、消防控制室、灭火器材等进行巡检,做好记录,相应消防设备按要求定期保养并张贴维护保养记录。每年至少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二十五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人管理易燃易爆、吸烟火种等危险物品;严禁在起居室、活动室、疗养室、病房内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五章&防火检查巡查 第二十六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夜间集中住宿的场所还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识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无在起居室、活动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燃烧式蚊香,以及其他违规动用明火现象; (二)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规用电和使用电磁炉、热得快、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热器具,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情况,有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充电问题;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是否被遮挡、损坏、挪用;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识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 (七)有无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七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明确防火检查、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检查和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检查、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纠正,消除火灾隐患,无法当场整改的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六章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增强员工和服务对象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和疏散逃生能力。 第二十九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宣传员,设置专栏、电子显示屏等固定消防安全宣传设施,结合季节特点、火灾形势及现实需要等,定期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 第三十条&民政服务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或者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操作规程; (四)火灾隐患的辨识、检查方法和整改措施; (五)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所有员工应懂得本职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三十一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第三十二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选送下列人员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或者委托专业的社会化机构进行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三)特种设备操作管理人员; (四)燃气燃油设施操作管理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与演练 第三十三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区分白天、夜间分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建立消防演练制度。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指挥及职责分工,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程序和相关措施;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相关措施; (五)防护救护、各项保障的组织程序和相关措施。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应确保发生火灾后,民政服务机构能够统一指挥,及时有效地整合人力、物力、信息等资源,迅速针对火势实施有组织的控制和扑救,避免火灾现场的慌乱无序,防止漏管失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应急预案应当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应当优先安排在低楼层居住,并制定专门的疏散预案,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合理排班,建立能够随时响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 第三十五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包括服务对象在内的消防演练,并结合机构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八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六条&民政服务机构确认发生火情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当班人员按照预案履行相应职责,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报火警; (二)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逃生,优先疏散着火层和着火层以上的楼层人员,优先转移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 (四)派专人接引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处置火灾; (五)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第三十七条&在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前,民政服务机构指挥组负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消防救援人员到达后,应当主动报告火灾相关情况,移交灭火指挥权,协助消防救援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火灾发生后,民政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做好火灾现场保护,不得擅自清理现场和移动、毁灭火场中的物品。消防部门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前,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三十九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火灾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事故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火灾调查结束后,民政服务机构应当总结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章 自我评定 第四十一条&服务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自我评定,并向社会承诺消防安全,具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自我评定应采取现场检查、模拟演练、随机提问、查阅档案、组织考核等方法进行。考核等级按照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评定内容应包括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防火检查、巡查、自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消防组织及相关人员配备情况,各级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知应会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评定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存档备查,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评定的方式、发现问题、评定结论、改进措施等。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以及消防安全工作被重点督办的机构应每季度将消防安全自我评定报告分别报送当地民政部门和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民政服务机构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民政部门和消防部门检查指导,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23年10月3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王祥喜在应急管理部党委会部务会上强调 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实抓细 安全生产和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8月28日,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部长王祥喜主持召开部党委会和部务会,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座谈交流会要求,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和防汛救灾重点工作。王祥喜强调,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细化任务、完善制度、压实责任,毫不松懈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和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 (资料图)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并多次就应急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充分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安危的深切牵挂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底线思维,为我们做好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要提高政治敏锐性,清醒认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尽心尽力做好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当前事故反弹压力仍然较大,局地山洪地质灾害多发,部分区域旱情发展,我们不能有丝毫松懈麻痹。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力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督促煤矿落实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治理和在线监测预警措施,以铁的手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作假行为。紧盯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督促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重点地区民族村寨、民俗客栈等隐患排查整治。加大网络非法售卖危化品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坚持“万无一失”标准做好亚运会消防安保工作。要以毫不松懈的劲头抓好台风、山洪、干旱等灾害应对。密切关注台风、华西地区强降雨过程,滚动调度重点地区,强化水库堰塘、地下空间等薄弱环节巡防盯守,精准落实预警“叫应”机制,提前组织群众转移避险。用好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指导工棚、民宿等科学选址和避险搬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抗旱救灾工作,保障群众饮水安全。要以严谨细致的作风抓实抓细救灾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指导地方认真开展灾损评估,科学划定受灾范围,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持续关注受灾群众需求和实际困难,确保救灾物资和资金发放到位,提前部署冬春救助工作。统筹各方力量采取工程、机械等手段加快排水排涝,让群众尽快重返家园。 (资料图) 会议强调,管党治党责任是最根本的政治责任,抓好部机关党建工作对全系统党建具有重要风向标作用。要坚决扛牢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强化主业主角意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机关党建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推动机关党建和应急管理中心工作深度融合,以高质量党建促进高质量发展,走好践行“两个维护”的第一方阵。要抓好主体责任清单具体化。坚持一体推进思想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结合主题教育推动问题整改、强化成果运用,把全的要求、严的基调、治的理念体现到主体责任落实全过程各环节。建立完善“四强”党支部创建办法,着力打造具有应急管理特色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品牌”。要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组织领导。部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加强政治引领、党建引领,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党委同志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机关党建督促检查、述职评议考核、追责问责机制,一以贯之推动机关党建责任落实到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公&&&&告 2023年 &第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等10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标准文本附后)现予公布。 & 附件:10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目录 & 应急管理部 2023年7月19日 & 附件 10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实施日期 1 XF/T 3019—2023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 2023年10月19日 2 XF/T 3020—2023 灭火剂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的测定方法 —— 2023年10月19日 3 XF/T 3021—2023 泡沫灭火剂水生生物急性毒性试验方法 —— 2023年10月19日 4 XF/T 87—2023 防火刨花板 XF 87—1994 2023年10月19日 5 XF/T 91—2023 阻燃篷布 XF 91—1995 2023年10月19日 6 XF 480—2023 消防安全标志牌 XF&480.1~6—2004 2024年1月19日 7 XF 494—2023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 XF 494—2004 2024年1月19日 8 XF 578—2023 超细干粉灭火剂 XF 578—2005 2024年1月19日 9 XF 630—2023 消防腰斧 XF&630—2006 2024年1月19日 10 XF/T 635—2023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XF/T 635—2006 2023年10月19日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近日,经省云南省政府审定同意,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了《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明确省消防安全委员会43个成员单位198项消防工作任务分工。 《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消防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省消防救援总队依法对全省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承担省消安委日常工作和办公室工作职责,定期分析和通报火灾形势,研究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建议;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督查,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消防工作;承担法定的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方案》进一步强化了条线领域的消防治理职能。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教育、民政、交通、商务、卫健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行业消防专项治理,系统排查整治行业火灾隐患,开展行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培训,督促落实行业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指导督促管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新业态、新领域的消防监管职责。由省文旅厅负责监督指导剧本娱乐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由省教育厅负责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由省卫健委负责督促指导医养结合机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等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由省能源局负责电化学储能电站、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充电桩等行业消防监督工作。明确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分别负责统筹将消防安全纳入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发展。 《方案》突出了地域、民族和经济特色。针对云南作为旅游大省、民族大省、电力大省实际,进一步厘清了相关消防职责。明确由省文旅厅负责监督指导旅游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级民宿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相关旅游行业评星评级内容,结合文物修缮、保护改造增设消防设施;由省民族宗教委负责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的消防监管工作;由省能源局负责“风光水储”等电力项目的消防监管工作,电网公司负责输配电消防安全管理,并指导用电户做好电气火灾防范工作。 《方案》强化了对消防救援队伍的支持保障。明确由省工信厅负责指挥协调消防救援应急通信保障;省教育厅负责落实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就学相关优惠政策;省卫健委负责落实消防救援人员就医优先政策;省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分别负责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工会组织、团组织、妇女组织建设;民航、铁路部门负责落实消防救援人员出行优先政策,并为灾害事故救援提供运输支持。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8月11日消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地方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应急管理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公安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部负责)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应急管理部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商务部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 各地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商务部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县各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自然资源部负责)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修订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加快修订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完善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修订《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并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抓紧修订《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具产品标准,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燃气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推动高等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的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国务院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为召集人单位、应急管理部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 (二)压实地方责任。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各省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2023年8月20日前将省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地区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抄送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2023年8月起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来源:应急管理部
近日 省人民政府近日下发通知 决定对全省30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进行挂牌督办 其中包括16项重大火灾隐患 16项重大火灾隐患名单 昆明市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昭通市威信县林场商贸住宅楼、曲靖市宣威市金凯龙酒店、楚雄州楚雄市君丽酒店、玉溪市新平县桂山鹏程幼儿园、红河州元阳县民族商贸城二期、文山州砚山县金海酒店、普洱市澜沧县澜沧晚风宾馆、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城南医院、大理州大理市海湾国际酒店、德宏州盈江县旧城镇海弄幼儿园、保山市昌宁县朝阳小区、丽江市永胜县瑞存天然气有限公司、怒江州福贡县福龙宾馆、迪庆州香格里拉市锦轩娱乐中心、临沧市耿马县永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火灾隐患内容突出表现 消防管网无水,自动喷淋设施损坏,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设施,火灾报警系统失灵,防排烟系统损坏,易燃易爆场所安全布局不合理,安全疏散设施不满足要求,消防车通道被占用或堵塞。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 挂牌督办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名单 来源:云南消防
把消防职责使命融入生态安全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 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引发热烈反响 7月17日至18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引发了热烈反响。 成绩鼓舞人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就举世瞩目,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显著标志。”经过顽强努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的重大转变、由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的重大转变、由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的重大转变、由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指导的重大转变,我国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万里河山更加多姿多彩。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遍布在祖国的每一座城市、每一片森林,用实际行动守护着祖国的大好河山,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了消防力量。 (资料图) 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之路,奋力建设绿色低碳共富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州——这是“两山”理念样板模范生的“自我加压”,更是对消防安全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作为‘两山’理论诞生地的一名消防指战员,守护生态安全更是责无旁贷。”浙江省湖州市安吉消防救援大队三级消防士余书辉说,“我们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对标职能定位、精研业务、苦练本领,积极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保障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不受威胁和破坏,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让“两山”理论诞生地因“火焰蓝”的守护而天常蓝、地常绿、水常清,共书“在湖州看见美丽中国”的精彩华章,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资料图) 甘肃省森林消防总队成立22支志愿服务队,在全省大力开展“守护绿水青山 争做时代新人”志愿服务活动,多次救助国家级保护动物黄麂、猫头鹰、红腹锦鸡。“我们通过开设直播、走上街头、深入林区等方式向辖区居民、游客群众传播‘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将绿色发展理念根植于群众之心,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让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一种习惯、一份自觉,使更多人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者、推动者。”甘肃省森林消防总队教育宣传处三级助理员白期元说。 (资料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富蕴县拥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丰富的生态系统,这里栖息着黑颈鹅、马鹿、雪豹等珍惜的野生动物。“作为一名森林消防员,非常庆幸能成为这绿水青山的守护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消防总队富蕴大队姜佳煜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谋划和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这对我们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责任和使命在肩,必须始终聚焦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前沿阵地作用,积极开展防火宣传、执勤巡护工作,筑牢森林生态安全屏障,以实际行动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 蓝图催人奋进 “要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全面总结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深入分析当前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形势,深刻阐述新征程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的重大关系,系统部署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激发了广大消防指战员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热情和动力。 (资料图) 泰山是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山东省泰安市泰山消防救援站的消防指战员常年守护在泰山之巅。“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建设美丽中国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这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美丽中国、服务社会发展提供了鲜明导向。”泰山消防救援站站长巩捷说,“我们作为守护在泰山之巅的消防救援队伍,致力于做好泰山防火灭火、救援救助和执勤安保,更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贡献,为守护泰山、建设泰山不遗余力。” (资料图) 陵水县水资源、海洋资源、土地资源丰富,素有“鱼米之乡”之誉。“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主动对标陵水美丽珍珠海岸建设战略目标,把消防职责使命融入生态安全建设,持续抓好海岸生态保护、辖区自然旅游景区安全防范工作,提升群众生态保护意识,用“老实、务实、踏实、朴实”的工作作风守护陵水绿水青山,真正成为海南自贸港的忠诚‘生态卫士’”。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柳峥说。 (资料图)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吹响了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美丽中国梦的进军号角,让驻守在北疆林海深处的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奇乾中队指战员备受鼓舞。大家一致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系统部署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给人力量、催人奋进,必将凝聚起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磅礴力量。“作为森林消防队伍唯一驻守在原始林区腹地的中队,我们将坚定信心,踔厉奋发,乘势而上,铆足干劲,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踏上新征程,聚焦全灾种、大应急职能使命,苦练救援本领,接续投身总队‘双一流’建设目标、纵深推进‘三战’体系建设,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力量。”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大兴安岭支队奇乾中队指导员王德朋说。 (资料图) 思想指引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缔造、亲自授旗的队伍,始终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消防救援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资料图)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路消防救援站副站长任倍宏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传递出我国谱写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的坚定决心,催人奋进。身为消防救援队伍的一员,我们要时刻牢记、躬身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嘱托,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主题教育结合起来,把消防救援事业改革发展和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始终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诚实践者和不懈奋斗者,为守护龙江大地的青山绿水、良田沃土贡献力量。” (资料图) 西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新闻宣传处副处长郭歌说,“作为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队伍,我们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世界负责的态度,守护好青藏高原生灵草木、万水千山,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积极参加‘我在西藏有棵树’公益种植活动,让祖国大地不断绿起来美起来。” (资料图) 三江源地区位于青藏高原腹地,是世界上高海拔生物多样性最集中的地区之一,也是长江、黄河和澜沧江源头汇水区。“作为三江源头的消防救援队伍,我们将承担起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牢固树立‘扎根高原,用生命守护绿水青山’理念,充分发挥玉树消防人‘执着、坚韧、淡泊、奉献’的品格,像高原格桑花一样倔强而执着地守护在这雪域高原,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昂扬的斗志,护航三江源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青海省玉树市消防救援大队政治教导员任开峰说。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
昆明市消安委编印11类行业领域 风险指南和检查指引 全面抓好抓实高危行业领域火灾防控 为全面推动行业部门和行业领域落实火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昆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连续两年组织编印了11类行业领域火灾风险指南和检查指引,指导行业领域和社会单位消除火灾隐患问题,为全市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01&高位部署编制工作 从2022年开始,市消安委高站位部署,统筹谋划编制工作,连续两年将编印火灾风险指南和检查指引列入年度的重点工作任务分批完成。根据精准治理工作要求,立足昆明实际,选取教育、卫健、民政、文旅、文物、高层建筑、石油化工、劳动密集型企业、电气焊作业、电动自行车末端治理11类行业领域开展编制。结合高层建筑、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养老服务机构和学校、物流仓储重点场所领域、四名一文一传等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调研。针对这些场所的火灾风险规律和昆明实际,分析火灾隐患风险,总结检查方法经验,围绕起火、火灾蔓延扩大、主要场所及部位火灾风险和检查消防安全管理、火灾危险源、重点场所及部位、消防设施、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编制火灾风险指南和检查指引。 02&强化行业履职能力 年初,市消安委印发了《昆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清单》,进一步厘清各成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连续两年对消安委成员单位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消防安全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开展消防履职能力培训讲座,开展125场次,1.2万名党政领导干部受训受益。11类行业领域风险指南和检查指引的出台,为部分行业部门社会单位不知道查什么,怎么查的问题提供了方向指引,进一步提高了各单位辨识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隐患的能力和消防安全管理质效,明确了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的具体落实,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03&全力抓好宣贯培训 市消安委结合“师傅带徒弟”、基层治理培训、联席会议、“一站一委”培训等多渠道开展宣贯,向监管部门和单位场所推广11类风险指南和检查指引。同时,各地、各部门之间加强要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宣贯工作,发挥整体效应,切实推动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监管责任。加强对社会单位的培训指导,压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全市火灾防范工作水平。截止目前,培训行业部门286人、消防工作站800人、社会单位2500余人。 下一步,将持续抓好11类行业领域火灾风险指南和检查指引的宣贯培训工作。下功夫深挖基层潜力,助力全市重点领域火灾防控工作,确保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压实,确保履职能力、意愿提升,确保单位场所人人都知晓、人人会检查。 来源: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检查标准要明确”的有关要求,近日,云南总队组织集中编制20类重点场所火灾防范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为各行业、各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和规范消防管理提供参考。 立足风险实际,确定20类场所开展编制。今年以来,总队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两个切实”要求开展专题议防,研究出台《加强火灾防控工作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十条硬措施》。其中,针对行业排查、单位自查和隐患整改质量不高的问题,明确由总队牵头,分行业编制重点场所火灾防范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以加强精准指导。总队根据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要求,立足全省突出风险实际,选定大型商业综合体、劳动密集型企业、仓储物流场所、经营性自建房和沿街商铺、高层建筑、公共娱乐场所、易地搬迁安置区、“四名一文一传”场所、建筑工地、医疗卫生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和酒店民宿、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居民住宅小区、木材加工企业、茶叶加工企业、烟叶加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大型水电站共20类重点场所开展编制。 发动师徒团队,以编代训提升队伍能力。总队结合防火业务“师傅带徒弟”培训工作,制定编制任务书,将任务下达给16个支队20个师徒团队,明确编制标准和时限,支队分管领导为本州(市)编制工作负责人,每周跟踪编制进度。各师徒团队突出现场感,先研讨、后示教、再编制,每个团队至少组织1次编制研讨会,重点研究清楚各类场所“突出风险有哪些,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怎么管、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怎么开展”;选取本州(市)典型场所,采取“师傅+徒弟+监督员”方式开展示教检查,累计开展专题调研暨示教检查活动44场次,同步帮带培训消防监督员200人次;结合示教检查,共收录场所重点部位、设施设备规范管理和典型问题图例1500余张,使手册内容既符合实际、更突出操作性。通过严密组织和专业示教,既确保了手册编写质量,又帮带了队伍,提升了监督干部查改隐患的能力。 突出针对性,积极回应行业和单位消防管理现实问题。针对行业、单位消防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手册编写立足讲清风险、讲明责任、讲透方法,逐类分析场所存在的起火风险、安全疏散风险、火灾蔓延风险和主要部位、设施设备风险,逐一梳理剖析近10年来类型场所重大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案例及其火灾原因、追责情况,为行业部门、社会单位强化意识、细化责任提供了指导。针对行业和单位消防管理人员“不会管理、不会检查”的问题,手册结合重大风险排查整治行动和行业部门、社会单位日常管理要求,分检查办法、检查要点、规章制度3个部分编写。检查办法重点讲解了行业部门检查办法和单位自检自查办法;检查要点根据场所性质重点介绍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微型消防站建设、重点部位和设施管理、应急响应等方面的要求;规章制度详细梳理了场所消防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规定。针对大多数行业、单位消防管理人员消防专业“零基础”的实际,手册采取“隐患图例+文字说明”方式,图文并茂解读管理、检查要点和常见问题,做到浅显、直观、易懂,增强了可读性,真正让手册成为行业、单位消防管理的口袋书、工具书。 下一步,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将及时将手册分发至省、市、县三级消安委成员单位,并分类抓好培训,切实为各行业、各单位精准识患、精准除患和规范消防管理提供优质的指导服务,推动行业和单位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标准化建设走深走实。 来源:云南消防
为加强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化解重大项目消防安全风险,守牢安全发展底线,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重大项目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消防安全管理。 迅速部署,压实工作责任。支队高站位部署、精准施策,联合市级发改、工信、住建、交运、商务、邮政管理部门印发了《贯彻落实省级七部门加强重大项目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文件的通知》,对切实担当起消防安全管理的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安全发展理念和“三个必须”消防安全政治责任,全力提升重大项目服务效能起到了有用的推动作用。支队印发《加强重大项目调研暨消防监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昆明训练总队专家、支队业务骨干、支队挂职干部、消防技术服务专家组成调研工作组,集中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重大项目调研及监管服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做好消防监管服务,加速优化营商环境,防范重大火灾风险。 深入调研,主动上门服务。重大项目调研工作3组共18人,对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安宁等县(市)区的45个重大项目进行了现场调研检查。调研组采用调查询问、现场检查、设施检测、调阅资料的方法,对重大项目工程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保温及装修材料、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重点围绕项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运行、消防工程报审报验程序、工程质量达标验收、细节部位补差补缺以及落实各参建方责任等方面提供了相关业务指导。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95处,并在现场督促整改隐患87处。 加强宣传,增强消防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LED显示屏等载体,高频次刊播消防安全公益广告和安全提示,有针对性地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同时,对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施工工地落实安全防控措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宣讲,聘请服务机构深入辖区内重大项目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累计培训2000余人,进一步提升了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确保辖区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来源: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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