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风险管控!云南印发通知
2025-07-11 09:11:55 阅读次数:83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

动火作业安全风险管控

云南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近日印发

《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就房屋市政工程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作出要求


具体内容如下



云南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安委会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部署,深刻吸取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安全风险管控,现就房屋市政工程(含冷库建设工程、室内冰雪运动场所建设 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布局、相关可燃易燃易爆材料情况、周边线路电器等),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密集场所要按照“谁 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及使用单位要全面负责本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全过程管控,加强巡查,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要经使用单位(承包、承租方)以及所在场所的产权单位或 者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项目动工前,应向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及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方(依合同约定)履行告知义务,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管;对施工方案、进场材料、作业人员、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等进行全过程核验及管控,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施工,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个人)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动火作业风险辨识,制定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应同时符合产权单位、管理及使用单位管理要求;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时,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对未经培训上岗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


监理单位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对动火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监督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如可燃物清理、防火分隔、消防器材配备等)。对动火作业现场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场所)主管部门报告。


二、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动火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要求,规范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操作,控制和降低动火作业安全风险,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


(一)动火作业应当持证上岗。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施工单位必须履行证书查验责任,雇佣、安排持有效证件人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动火作业 。


(二)动火作业应当申请批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规范动火作业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 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一份应急预案”。动火作业证上必须明确动火作业风险和管控措施,其中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要经使用单位(承包、承租方)以及所在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动火作业应当条件核查。项目现场相关负责人应当到动火作业点完成现场审核工作,核查动火作业证内容与实际动火作业是否一致;核查检查电焊机、气瓶等设备完好性;核查动火人上岗资质及监护人的配备是否到位;核查编制的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是否可行;核查动火点周边可燃物清理、消防器材和消防用水配备、防火分隔措施及与其他作业的隔离情况;核查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设置情况;核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核查是否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等情况。条件核查不通过的,不予动火审批。


(四)动火作业应当现场监管。动火作业前,施工现场需制作公示牌,标注动火地点、作业范围、作业时间、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及应急措施等信息,接受监督。动火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指派专职监护人员全程监护,监护人应当由具有生产 (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在动火作业前应当核查动火作业证是否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动火作业证中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核查动火点消防器材配备、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是否满足作业要求;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中止作业,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当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当立即中止作业,收回动火作业证。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发生初起火灾时,要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三、严厉打击动火作业违法违规行为


(一)强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管理。各地要持续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涉假治理工作,指导施工企业运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运用专项执法、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施工企业存在无证作业、人证不符等行为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无证人员和涉嫌犯罪的制售假证案件,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二)严格限制淘汰危及消防安全的施工技术。各地要严格执行住建部发布的两批技术淘汰目录,重点检查钢筋闪光对焊工艺、钢筋电渣压力焊连接工艺、钢筋“热弯”加工工艺、沥青类防水卷材热熔工艺(明火施工)、纸胎油毡防水卷材、再生料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竹(木)脚手架、非阻燃型密目式安全网等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限制禁用情况。


(三)严格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全流程安全管理。各地要强化在有限空间场景下设备安装调试、保温材料施工、防腐和涂装作业等关键环节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企业在开展动火作业前,加强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辨识,明确有限空间内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中毒、窒息事故的危险物质,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有限空间动火作业个人防护、循环通风、气体检测、通讯照明、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


四、强化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市政工程管理


一是各地街道(乡镇)、社区及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方(依合同约定)要强化责任担当,对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和动火作业应履行提醒职责,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状况,特别是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时制止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权限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权限范围以外的违法违规行为报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是各地要强化宣教培训,将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宣贯培训纳入年度安全指导工作内容,加强对安全生产、建设工程以及相关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的宣贯,通过制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片、发放宣传册等,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督促施工企业开展电气焊切割等容易引发重大火灾安全事故的安全技术培训,提升有关作业人员技能和水平。


三是各地对工作中发现的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应急、消防等部门查处。发生涉及动火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及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

1.人员密集场所范围和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市政工程范围

2.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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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