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界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3-12-18 10:37:36 阅读次数:59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消防工作实际,本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了《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xfzdjgc@163.com

2.电话:0871-64569515

3.传真:0871-64617964

4.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海塘路666号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邮政编码:65020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6日。

 

附件:《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12月16日  



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消防工作实际,本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现就我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修订如下: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商店、市场,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地下、半地下商场、商店、市场。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等住宿类场所。

(三)2000个座位以上的会堂或礼堂,3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馆,5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四)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4.室内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200张以上的医院。

(二)住宿床位在9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福利院。

(三)住宿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四)中型和大型幼儿园。

(五)托位数在75个以上的托育机构。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州(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州(市)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港口、城市轨道交通: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港口。

(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单位。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县级以上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机组装机总容量在5万KW以上的发电厂(站)。

(二)州(市)级以上的电力指挥调度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

(二)二级以上的石油库。

(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堆场、储罐等)。

(四)一级营业性加油加气站(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站合建站)。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0人以上或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二)设备价值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实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或重大政治影响的单位:

(一)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建筑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

(二)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三)国家AAAA以上旅游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

(四)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五)居住规模在3000人以上且有高层建筑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


来源:云南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