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如何判定?新规来了→
2026-04-17 15:39:18 阅读次数:11

近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图片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安全责任边界愈发复杂,新能源及储能涉网、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等新兴领域的安全风险不断凸显。《规定》精准对接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法治需求,系统梳理了电网或电力设备设施、发电机组、水电站及大坝、贮灰场、电力建设工程及质量管理、电力监控系统、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等八大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

以水电站为例,《规定》明确,出现厂房未进行防洪设计或防洪设计不满足规范要求;主厂房最底层廊道未设置防水淹厂房报警系统等五项情形中任一项的,应判定为一项重大事故隐患。

针对电力企业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出现下列任一项情形,即可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 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关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规定》指出,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治理资金、治理措施和治理期限,限期整改到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电力企业应当将该工程或项目停建停产停业,或停止运行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

《规定》明确,电力企业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应急管理报